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49 條
- 1.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仍不辦理者,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違法者,得由高一級之教評會自案件應重行辦理階段,依規定續行辦理;校級教評會未依相關送審法令辦理者,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學校並將另為適法處理機制,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 2.學校教師同一案件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判定違法達二次以上者,該教師得向本部申請代審,經本部認定有必要者,本部得委由代審機構辦理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之審查,替代學校外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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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9 條包含以下兩項內容: 1. 學校對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辦理相關程序但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次確定有違法情事的,高一級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可以在案件應重新處理的階段,按照相關規定繼續處理。如果校級的教師評審委員會未按照相關送審法令辦理,教育部應要求其在期限內進行改善,如期限屆滿仍未改善,則依照第 50 條第 2 項的規定處理。學校還應將另行建立合法處理機制並納入校內規則並公告。 範例:如果學校不履行對教師申訴的相關程序,而教師向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提出再次申訴,在再次審查過程中,如果該機關再次確定學校有違法情事,高一級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可以介入並重新處理案件,確保相關程序得以進行。 2. 如果同一教師的案件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判定違法情事達到二次以上,該教師可以向教育部申請代審。在教育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教育部可以委託代審機構進行專業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的審查,來取代學校的外審程序。 範例:如果同一教師的案件經過兩次以上的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判定有違法情事,該教師可以向教育部申請代審。在教育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專門的審查機構對該教師的專業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進行審查,來替代學校的外審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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