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境外分校、分部設立後,其運作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對其國內本校之運作有不良影響,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減少其獎勵、補助經費,必要時,得廢止其境外設立分校、分部之核定。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2 條是指當大學的境外分校或分部運作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者有具體事實能夠證明對其國內本校的運作有不良影響時,主管部門能夠命其限期改善。如果在限期內仍未改善,則可以減少其獎勵、補助經費。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廢止其境外設立的分校或分部。 依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的依據是『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根據最新的修訂,該法條主要針對境外分校或分部的設立與運作進行規範,並對其可能對國內本校運作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限制和處理。 作為一個例子,假設一所大學在海外設立了一個分校,但該分校在運作過程中被發現違反了相關的法令規定,例如未經核准經營或未按規定提供必要的教學資源。同時,這些違規行為對該大學國內本校的運作產生了不良影響,例如影響了在國內本校的招生、師資配置或經費分配等方面。 在這種情況下,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這項法條對分校進行限期改善的措施。他們可以要求分校在一定的期限內解決違規問題,如重新取得相關的經營許可證或提供足夠的教學資源。如果分校在限期內未能改善違規行為,主管部門可以減少對該分校的獎勵和補助經費。在嚴重情況下,他們還可以考慮廢止該分校的設立。這樣的措施旨在確保分校符合相關法令的要求,並保證其對國內本校的運作沒有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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