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除教學分部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外,其餘有關籌設計畫、設立基準、申請程序、設立程序及規範等,準用第八條至前條規定。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3條的規定,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時,除了教學分部所在地的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外,其餘有關籌設計畫、設立基準、申請程序、設立程序及規範等,都需要遵守該法第8條至前條的規定。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8條的規定,專科學校設校、設院、設系(所)等時,需要以下幾點條件: 1. 設校、設院、設系(所)的教育目標、課程設置、師資及學分等,應符合教育部所制定的基本資格、許可與監督辦法。 2. 設校、設院、設系(所)的設立應有保障基地、師資及經費的能力。 3. 設校、設院、設系(所)的管理組織應明確,並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4. 設校、設院、設系(所)的設立宜符合區域發展、教育需求與社會就業潛力。 5. 設校、設院、設系(所)的設立需有適當的設置環境與設備。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某專科學校計畫在某地設立一個分校,該分校的教學分部所在地的可開發使用面積應至少有二公頃,而其他關於分校設立的範圍、程序、規範等事項,則需要根據專科學校法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的基本資格、許可與監督辦法進行遵守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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