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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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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除教學分部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外,其餘有關籌設計畫、設立基準、申請程序、設立程序及規範等,準用第八條至前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3條的規定,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時,除了教學分部所在地的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外,其餘有關籌設計畫、設立基準、申請程序、設立程序及規範等,都需要遵守該法第8條至前條的規定。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8條的規定,專科學校設校、設院、設系(所)等時,需要以下幾點條件: 1. 設校、設院、設系(所)的教育目標、課程設置、師資及學分等,應符合教育部所制定的基本資格、許可與監督辦法。 2. 設校、設院、設系(所)的設立應有保障基地、師資及經費的能力。 3. 設校、設院、設系(所)的管理組織應明確,並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4. 設校、設院、設系(所)的設立宜符合區域發展、教育需求與社會就業潛力。 5. 設校、設院、設系(所)的設立需有適當的設置環境與設備。 根據上述規定,假設某專科學校計畫在某地設立一個分校,該分校的教學分部所在地的可開發使用面積應至少有二公頃,而其他關於分校設立的範圍、程序、規範等事項,則需要根據專科學校法相關規定及教育部的基本資格、許可與監督辦法進行遵守和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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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3 條規定:「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除教學分部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外,其餘有關籌設計畫、設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