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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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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條件: (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 (二)申請境外設立分部者,為經本部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且近三年決算皆無短絀者。 (三)校本部或經本部核定之分部分校應開發校地已完全開發者。 二、分部設立基準: (一)設立於國內者,應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教學為目的之分部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其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辦理。 (二)設立於境外者,應符合對等原則及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並應提出符合當地國或地區法令之證明。 三、分部設置經費: (一)應以學校自籌收入及累積賸餘支應,私立大學校院其投入總額不得超過歷年累積賸餘款盈餘之二分之一,且不得影響本校營運。 (二)大學不得以籌設境外設立分部之名義,向國內銀行貸款或舉債,並不得以大學之國內資產設定負擔,向境外銀行貸款或舉債。 (三)大學於國內之捐贈所得,不得用於境外設立之分部。但原捐贈者於捐贈時已指定供該校境外設立分部之用者,不在此限。 四、分部組織:應明定於本校組織規程,並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設分支單位;設立於境外者,其教學或行政單位設置,得依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辦理。 五、分部人員聘任: (一)分部主任:應置一人,襄理校務;設立於國內者,由本校校長就具有教授資格之教師聘任之;設立於境外者,於國內派任者,由本校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於當地聘任者,依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辦理。 (二)分部教師:設立於境外者,於國內聘任者,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法令規定;於當地聘任者,依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分部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為產學合作分部者,應於行政區域名稱後敘明產學分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0條,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解析如下: 一、校務會議通過:設立分部需要經過校務會議的批准。 二、申請條件:申請設立分部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 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 - 若申請設立境外分部,則該分部所屬學校應具有卓越的績效,且近三年無財務赤字。 - 若申請設立國內分部,則該分部所需校地已完全開發。 三、設立基準: - 若設立在國內,則須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的相關規定,並需要具備一定的校地面積。 - 若設立在境外,則須遵守當地相關法令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四、設置經費: - 設立分部的經費應該主要來自學校自籌收入及累積資金,私立大學的投入總額不得超過歷年累積賸餘款盈餘的一半,并且不得影響學校的正常運營。 - 大學不得以境外設立分部的名義向國內銀行貸款或發行債券,也不得將國內資產用作境外分部的負擔。 五、分部組織:分部的組織應在學校的組織規程中明確規定,并且需要報本部核定。若設立在境外,則可以依據當地相關法令進行教學或行政單位的設置。 六、分部人員聘任: - 分部主任:分部應該有一位主任,設立在國內的分部的主任由本校校長聘任,而設立在境外的分部的主任則由本校校長聘任,但該主任的任期和資格應該由學校的組織規程來規定。 - 分部教師:設立在境外的分部的教師聘任應該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法令的規定,而設立在國內的分部的教師聘任則需要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 七、分部名稱:分部的名稱應該標明是本校的分部,并且需要加上分部所在地的行政區域名稱。若是產學合作的分部,則需要在行政區域名稱后注明是產學分部。 以上解析均基於相關法規,參考資料為《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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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0 條規定:「大學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條件: (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