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於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專科部,其停辦時所賸餘之權益,除依當地國或地區法令辦理外,應歸屬於國內本校。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5條,大學在境外設立的分校、分部或專科部停辦時,其剩餘的權益應歸屬於國內的本校。這表示當大學在境外的分部或專科部停辦時,留下的資產、財產或其他權益應該歸還給國內的本校。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大學在境外設立的學術單位的資產能夠被有效管理和運用,同時保障國內本校的利益。 參考資料: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教育部,2009年1月16日修正發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