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36條的規定,私立學校法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如果申請增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分校、分部、專科部或變更、停辦,則適用本辦法中有關學校法人的規定。但是,如果他們申請增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則必須先按照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變更為學校法人,學校主管機關才能核准他們的申請。此外,如果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學校改名、改制或合併,導致原法人組織或名稱變更,則必須根據學校主管機關的核准,按照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同時變更為學校法人和所設立的私立學校。可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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