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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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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經停辦者,得申請本部核定後恢復辦理;其程序準用本辦法有關設立之規定。
  2. 2.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或合併後,已無其他所設私立學校者,應於學校停辦、合併核定生效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者,仍應保留相關之資料;解散者,應由學校法人封存相關資料,報學校主管機關協調查詢及保存資料之方式。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學校法人因所設私立學校停辦或合併後,已無其他所設私立學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完成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屆期未完成者,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命其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的回答如下: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私立學校的董事會在發生糾紛且無法召開會議或違反教育法令的情況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解除全體董事的職務或暫停其職務二至六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然而,只有在情節重大且情勢急迫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該條款停止全體董事的職務。根據法條的語意,被告機關在停止華岡藝校全體董事職務時,並未說明情節重大且情勢急迫的情況,因此無法認定該處分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要件。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學校法人因停辦或合併私立學校後,若已經沒有其他私立學校,則應在停辦或合併核定生效後的三年內完成恢復辦理、新設私立學校、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一條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的財團法人。若在該期限內未完成上述行動,學校法人的主管機關應命其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二條辦理相關事宜。 以上所提供的回答都是基於給定資料的推論,可能不涵蓋所有細節。若需要更確定的回答,建議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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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4 條規定:「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經停辦者,得申請本部核定後恢復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