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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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立大學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其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長及績優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二、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五年,再續聘亦同。其人數並不得超過該校專任教師總額之百分之三。 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滿七十五歲,視為聘期屆滿。 四、前三款專任教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
- 2.私立大學同時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其辦理下列事項,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 項目 │ 不受法令限制範圍 │├───────┼──────────────────────┤│增設系、所、學│增設碩士班無須經本部專案審查。但涉及政府相關││位學程、組、班│部門訂有人力培育總量管制及涉及醫療之類科仍應││ │送本部審查。 ││ │ │├───────┼──────────────────────┤│招生之系、所、│一、可擴增既有之總量規模。但當學年度可擴增名││學位學程、組、│ 額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班及人數;入學│ 三。 ││方式及其名額之│二、得於總量規模內調整日、夜間學制學士班、碩││分配 │ 士班及博士班招生名額。 │ │ │三、學士班(包括附設專科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 甄選入學(甄試)名額得超過招生名額百分之││ │ 四十。 │├───────┼──────────────────────┤│遴聘校長、專任│一、大學得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教師之年齡 │ ,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長及││ │ 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 │二、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五年││ │ ,再續聘亦同。 ││ │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 │ 滿七十五歲,視為聘期屆滿。 ││ │四、前三款專任教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在教學││ │ 、研究上有優異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 │├───────┼──────────────────────┤│向學生收取費用│得辦理學雜費自主計畫,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之項目、用途及│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二倍,並於四年內自主調││數額 │整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但須為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 │雜費收取辦法規定之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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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共有兩項,我們將分別針對這兩項進行釋義。 1. 根據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第1項,私立大學如果符合第1條第1款或第2款的規定,則其遴聘校長和專任教師的年齡不受相關法令規定限制。舉例來說,這項規定允許私立大學設定自己的遴聘校長和專任教師的年齡上限,並且允許專任教師同時擔任行政職務。不過,校長和具有優異表現的專任教師的年齡上限不能超過75歲。 2. 根據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第2項,私立大學如果同時符合第1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則在某些事項方面不受相關法令規定的限制。舉例來說,私立大學可以在不經過主管機關專案審查的情況下增設系、所、學位學程、組、班等,並且可以自行決定招生方式和名額的分配。 以上的釋義參考了大學評鑑辦法第10條的法條文本及其施行細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資料和解釋性文件。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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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