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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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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依前條規定為核定之處分時,應就大學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明其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
  2. 2.本部於必要時,得對大學辦理前條各項規定事項之成效,進行專案評鑑或考,並以評鑑或考核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評鑑辦法第 11 條,其內容可分為兩項: 1. 核定處分時應載明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之期限及範圍。這表示當大學進行核定處分時,法令所限制之事項若有不受限制的情況,應明確載明該不受限制事項的期限及範圍。這樣可以確保大學在進行相關事項時,不會受到法律的限制。 2. 教育部在必要時可以對大學進行專案評鑑或考核,並以此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本核定處分的參考。這表示當教育部視需要進行評鑑或考核時,可以根據評鑑或考核的結果來決定是否需要變更或廢止原本核定的處分。這樣有助於確保大學的執行情況符合教育部的要求。 根據以上的法規,大學評鑑辦法第 11 條確立了教育部針對大學核定處分的原則,並提供了應載明的資訊以及評鑑或考核的作用。這些規定能夠確保大學在進行相關事項時能夠符合法令要求,同時也提供了調整處分的機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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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評鑑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部依前條規定為核定之處分時,應就大學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明其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本部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評鑑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