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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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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大學辦理第十條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核定處分: 一、違反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範圍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第十條核定計畫執行。 三、辦理不善,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2. 2.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評鑑辦法第12條,私立大學辦理第10條所規定的事項,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教育部可以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1. 違反相關法令,但如果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的範圍內的情形,則不在此限。 2. 未按照第10條核定的計畫執行。 3. 辦理不善,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教育部在得知有上述情形之虞後,應在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於兩個月內完成查證,如果必要時,可延長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參考資料:大學評鑑辦法(2019年修正) 第1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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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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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評鑑辦法第 12 條規定:「私立大學辦理第十條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一、違反相關法令。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評鑑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