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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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函請私立大學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大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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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學評鑑辦法第13條規定了在進行大學評鑑時,本部可以依照以下方式進行查證: 一、函請私立大學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例如,當本部需要了解某一私立大學的特定情況時,可以向該大學發函,要求其提供相關的書面說明和文件資料,目的是為了進一步了解該大學的狀況。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大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例如,本部在進行評鑑時,有權利到校查訪,該大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的查訪行為。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 例如,本部可以訪談該大學的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並將訪談內容紀錄下來,由受訪者簽名確認,以便作為評鑑的參考。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例如,本部在進行評鑑時,可以請求相關機關的職務協助,以便更全面地了解該大學的情況。 五、其他適當方式。 這一項條文指出,在進行評鑑時,本部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查證,具體的方式可能會因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總結以上,在大學評鑑辦法第13條中,對於查證的方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些方式包括函請私立大學說明、答辯,進行查訪,訪談相關人員,請求協助以及其他適當方式等。這些方式的使用是為了確保評鑑的客觀性和全面性。
- 職務協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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