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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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評鑑辦法的第9條,大學需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方可被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 一、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者大學、技專校院校務項目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獲得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且在有效期限內。 二、最近一次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項目全數通過,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評鑑,其中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成績均達一等(或通過),或者大學、技專校院院、系、所、學位學程評鑑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獲得本部核准免接受評鑑且在有效期限內。 例如,如果一所大學在最近一次大學校務評鑑和技專校院綜合評鑑行政類評鑑中的成績均達到一等或通過,或者根據教育部的核准,該大學在最近的評鑑期限內免受評鑑,那麼該大學可以被評鑑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同樣地,如果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在最近一次評鑑中的成績均達到一等或通過,或者根據教育部核准,該大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在最近的評鑑期限內免受評鑑,則該大學也可以獲得辦理完善、績效卓著的評鑑結果。 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大學在校務評鑑和綜合評鑑中取得良好成績,或者根據教育部的核准獲得免評鑑的資格,才能被評定為辦理完善、績效卓著。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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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