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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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大學應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免接受評鑑: 一、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本部認定通過。 二、已經本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
- 2.本部為辦理前項但書第一款之認定,應組成認定小組為之,其認定之程序及基準,由本部定之;為辦理前項但書第二款之認可,應組成認可小組為之,其認可之程序及基準,由本部定之,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應由本部公告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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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評鑑辦法第5條,各大學應接受定期辦理的大學評鑑。然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向本部申請免接受評鑑: 1. 已建立完善的自我評鑑制度,經本部認可其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 2. 已經獲得本部認可的其他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的評鑑通過。 根據該法條的第2項,本部為辦理上述認定和認可,應組成相應的小組來進行,並且其認定和認可的程序和基準由本部定定。經本部認可的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的名稱應由本部公告。 舉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是,某大學已建立了自我評鑑制度,該制度的機制和結果經本部認可通過,因此該大學可以申請免接受評鑑。另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是,某大學經某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並獲得本部認可,因此該大學也可以申請免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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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