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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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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或由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大學評鑑工作: 一、組成評鑑委員會,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各類評鑑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大學。但學門評鑑及專案評鑑,不在此限。 三、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四、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委員會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告之。 五、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受評鑑大學詳細說明。 六、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委員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七、於當年度該次所有大學評鑑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受評鑑大學。 八、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大學,應於收到報告初稿二星期內,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九、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公布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受評鑑大學。 十、對評鑑結果不服之受評鑑大學,應於結果公布一個月內,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最終之評鑑結果另行公告之。 十一、針對受評鑑大學之申復、申訴意見,應制定公正客觀之處理機制。 十二、依評鑑類別性質及目的之不同,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訂定追蹤評鑑及再接受評鑑機制,定期辦理之。 十三、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自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評鑑辦法第6條,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一、組成評鑑委員會,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這表示在進行大學評鑑工作時,需要組成一個評鑑委員會來統籌整個評鑑過程。 二、各類評鑑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大學。但學門評鑑及專案評鑑,不在此限。 這表示各種評鑑的通知應在評鑑實施前一年進行,但學門評鑑和專案評鑑不受此規定限制。 三、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這表示各種評鑑應該編制評鑑實施計畫,除了專案評鑑外,應該在評鑑實施前六個月公告。 四、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委員會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告之。 這表示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的各項目、基準、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鑑委員的資格、講習、倫理、迴避等相關事項,經評鑑委員會審核通過並由相關機構公告。 五、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受評鑑大學詳細說明。 這表示需要舉辦評鑑說明會向受評鑑的大學詳細介紹評鑑計畫的實施內容。 六、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委員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這表示需要組織評鑑小組,接受評鑑委員會的監督,負責執行評鑑工作。 七、於當年度該次所有大學評鑑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受評鑑大學。 這表示該年度的大學評鑑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應完成評鑑報告的初稿並送給受評鑑的大學。 八、對評鑑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鑑大學,應於收到報告初稿二星期內,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及評鑑結果。 這表示如果受評鑑的大學對於評鑑報告初稿持有異議,應在收到初稿後的兩週內向主辦單位提出申復,如果申復有理由,主辦單位應修正初稿,如果無理由,則維持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書和評鑑結果。 九、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公布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受評鑑大學。 這表示主辦單位應公布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給受評鑑的大學。 十、對評鑑結果不服之受評鑑大學,應於結果公布一個月內,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辦理評鑑,最終之評鑑結果另行公告之。 這表示如果受評鑑的大學對評鑑結果不滿意,可以在結果公布後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訴,如果申訴有理由,主辦單位應修正評鑑結果或重新進行評鑑,最終的評鑑結果將另行公告。 十一、針對受評鑑大學之申復、申訴意見,應制定公正客觀之處理機制。 這表示應該制定公正客觀的機制來處理受評鑑大學的申復和申訴意見。 十二、依評鑑類別性質及目的之不同,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訂定追蹤評鑑及再接受評鑑機制,定期辦理之。 這表示根據評鑑類別的性質和目的的不同,應制定評鑑結果的處理方式,並訂定追蹤評鑑和再接受評鑑的機制,定期進行評鑑。 十三、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自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這表示評鑑委員和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從評鑑工作中獲得的各種資訊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大學評鑑辦法 - 教育部:大學評鑑實施要點

  • 申復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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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評鑑辦法第 6 條規定:「本部或由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大學評鑑工作: 一、組成評鑑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評鑑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