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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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對受託辦理大學評鑑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之規劃、設計、實施及結果報告等進行後設評鑑;其評鑑結果,得作為本部遴選委託辦理大學評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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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評鑑辦法第7條,教育部有權對進行大學評鑑的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的規劃、設計、實施及結果報告等進行後設評鑑。該後設評鑑結果可以作為教育部遴選委託辦理大學評鑑的依據。 關於大學評鑑辦法第7條的範例,目前尚未找到相關的具體案件或裁判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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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