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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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評鑑大學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校務規劃,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對未能改進事項,應提出說明。改進結果列為下次評鑑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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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評鑑辦法第8條,受評鑑的大學在評鑑結果中如有缺失或不足的地方,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積極進行改進,並將這些改進納入學校的校務計劃中,作為學校發展的參考。對於無法改進的事項,則需要提出說明。改進的結果將列為下一次評鑑的項目。 舉例來說,假設一所大學在評鑑中被指出教學資源不足。根據第8條的要求,該大學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努力增加教學資源,例如增加師資陣容、改善教學設施等,並將這些改進措施納入校務計劃中。如果該大學無法在期限內達到改進的目標,則需要提供一份說明文件,解釋原因以及后續的改善計劃。這樣的改進結果將在下一次評鑑時作為重要參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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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