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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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評鑑辦法第 2 條,教育部制定了評鑑事務的規劃,包括研究本國大學評鑑制度、蒐集並分析國外大學評鑑相關資訊、協助大學申請各類學門國際認證、發展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資格指標、建立國內大學評鑑之人才庫及資料庫、提供大學評鑑相關人員之培訓課程,以及其他與評鑑制度相關之事項。根據該條款,如果需要,評鑑事務的規劃可以由本部與大學共同成立的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評鑑中心)負責,並由評鑑中心擬訂工作計畫報本部核定。 參考資料: 教育部 (2019)。大學評鑑辦法。取自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14
- 認證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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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