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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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學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進行之評鑑。 三、學門評鑑:對特定領域之院、系、所或學程,就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效進行之評鑑。 四、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應辦理一次,並得依需要調整之;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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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學評鑑辦法第3條規定了大學評鑑的類別以及評鑑的週期。根據該條規定,大學評鑑的類別包括校務評鑑、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學門評鑑和專案評鑑。其中,校務評鑑針對校務各項事務進行整體性評鑑;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則評鑑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設備、行政管理及辦理成效等項目;學門評鑑則針對特定領域的院、系、所或學程進行研究、教學和服務成效的評鑑;專案評鑑則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評鑑。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校務評鑑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每四年至七年辦理一次,具體週期可依需要進行調整;而學門評鑑和專案評鑑則根據需要進行辦理。這意味著大學評鑑的週期不是固定的,會根據各類評鑑的需要而調整。 根據最新的資料,台灣大學評鑑院(TQA)是負責執行大學評鑑的機構。根據他們的官方網站,他們負責規劃並執行大學評鑑的各項工作,包括制定評鑑標準、組織評鑑團隊、進行現場訪談和文件審查等。他們的評鑑結果和報告將提供給相關的學校和教育主管機關作為參考。 舉個例子,根據官方網站上的資訊,台灣大學評鑑院在2017年進行了大學院校的校務評鑑。評鑑團隊對受評學校的總務、教務、學生事務、圖書資訊等方面進行了現場訪談和文件審查。最終,他們根據評鑑標準和指標,對各受評學校的校務工作進行評價,提出了改進建議和意見。 以上是針對大學評鑑辦法第3條的解釋,在參考的資料中,提到了大學評鑑類別和週期的相關內容,並提供了一個與校務評鑑相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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