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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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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主管機關應比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按次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與公益監察人,並應依囑託調查或其他監察事項,支給工作費、住宿費、膳雜費等。
  2. 2.前項支給之費用,法人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費用給付基準支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10條的規定,法人主管機關應按照第30條的規定,為公益監察人支付與出席費、交通費相關的費用。此外,根據託付的調查或其他監察事項,法人主管機關還應支付工作費、住宿費、膳雜費等。這些費用的支付應根據相關費用給付基準進行。相關法規參考資料僅供參考使用,請查閱最新版本的法規以獲取確切的支付要求和金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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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10 條規定:「法人主管機關應比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按次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與公益監察人,並應依囑託調查或其他監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