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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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10條的規定,法人主管機關應按照第30條的規定,為公益監察人支付與出席費、交通費相關的費用。此外,根據託付的調查或其他監察事項,法人主管機關還應支付工作費、住宿費、膳雜費等。這些費用的支付應根據相關費用給付基準進行。相關法規參考資料僅供參考使用,請查閱最新版本的法規以獲取確切的支付要求和金額。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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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