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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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當學校財團法人已經沒有符合學校法人法第19條第3項所規定的情況時,法人主管機關在依照第6條第1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可以免除派遣公益監察人的義務。 2. 法人主管機關在依照第6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如果認為已經沒有必要指派或者情況已經有所改善,可以免除派遣公益監察人的義務。 根據教育部的《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修正草案(109年3月26日),第9條为原始的條文,在參考資料中找不到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範例。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19 條條文
-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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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