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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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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主管機關經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於學校法人已無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情事時,應免派之。
  2. 2.法人主管機關經依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認已無必要或情形已有改善時,得免派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當學校財團法人已經沒有符合學校法人法第19條第3項所規定的情況時,法人主管機關在依照第6條第1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可以免除派遣公益監察人的義務。 2. 法人主管機關在依照第6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如果認為已經沒有必要指派或者情況已經有所改善,可以免除派遣公益監察人的義務。 根據教育部的《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修正草案(109年3月26日),第9條为原始的條文,在參考資料中找不到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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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9 條規定:「法人主管機關經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指派公益監察人後,於學校法人已無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情事時,應免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