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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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更換,並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行指派人選: 一、經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後始發現於遴聘前已有第四條各款之一所定情形,或於派任期間有第四條各款之一所定情形。 二、以書面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辭職。 三、派任期間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四、違反前條第一項保密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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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規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8 條,該條規定了公益監察人被更換的情形和程序。根據第 8 條的內容,公益監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該進行更換並指派新的人選: 一、經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後,才發現在遴聘前已經存在第四條各款規定的情形,或在派任期間出現了第四條各款規定的情形。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公益監察人在被指派之後才發現該人在遴聘前已經有可能涉及犯罪行為,該人就應該被更換並指派新的人選。 二、公益監察人以書面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辭職。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公益監察人提出書面辭職的申請,該申請應該被接受,並進行更換並指派新的人選。 三、在派任期間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涉嫌犯罪,並被提起公訴。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公益監察人在擔任職務期間被懷疑利用職務機會進行犯罪活動,並被提起公訴,該人就應該被更換並指派新的人選。 四、違反前條第一項的保密規定,且情節嚴重。 範例:例如,如果一名公益監察人違反前條第一項的保密規定,並且違反情節嚴重,這也是應該更換並指派新的人選的情況。 藉由這些情形,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8 條確保了公益監察人的適任性和貞操,在情節適用時,可以進行更換並指派新的人選。根據現行法規,這樣的更換程序可以確保公益監察人的品質和責任。
- 監察人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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