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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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公益監察人在履行職務時應以最大利益為依歸,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按照該法和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同時,公益監察人應保持超然獨立地位和公正態度,對於獲取或知悉的資訊應予以保密,不得外洩,除非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學校法人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學校校長以及主辦和經辦相關業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監察人行使職權,否則將根據該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8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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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