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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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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益監察人應為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之最大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本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職權,並保持超然獨立地位及公正態度,對於行使職權所獲取或知悉之資訊,除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外,應予保密不得外洩。
  2. 2.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學校校長、主辦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監察人行使職權;其有違反者,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公益監察人在履行職務時應以最大利益為依歸,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按照該法和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同時,公益監察人應保持超然獨立地位和公正態度,對於獲取或知悉的資訊應予以保密,不得外洩,除非向法人主管機關報告。學校法人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學校校長以及主辦和經辦相關業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監察人行使職權,否則將根據該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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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7 條規定:「公益監察人應為學校法人與所設學校之最大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本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行使職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