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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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監察人應了解學校運作,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總務、會計單位主管合計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聲譽卓著。 三、曾任政府機關或機構主計、會計、審計職務合計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於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擔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講授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法律或相關課程合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 五、曾任金融、證券、期貨等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 六、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學校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具有十年以上辦學經驗。 七、其他經法人主管機關認定足堪勝任公益監察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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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3條,公益監察人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總務、會計單位主管合計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例如,曾擔任某專科以上學校的總務或會計主管十年以上,且在職期間成績優良。 二、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聲譽卓著。 例如,曾經從事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十年以上,且具有卓越聲譽。 三、曾任政府機關或機構主計、會計、審計職務合計十年以上,成績優良。 例如,曾在政府機關或機構擔任主計、會計或審計職務十年以上,且在職期間成績優良。 四、曾於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擔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講授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法律或相關課程合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 例如,曾在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擔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並講授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法律或相關課程十年以上,且具有卓越聲譽。 五、曾任金融、證券、期貨等相關機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 例如,曾在金融、證券、期貨等相關機構擔任經理或相當職位十年以上,且具有卓越聲譽。 六、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學校或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具有十年以上辦學經驗。 例如,曾擔任公私立學校的校長、學校或學校法人的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十年以上,且具有十年以上的辦學經驗。 七、其他經法人主管機關認定足堪勝任公益監察人職務。 其它滿足法人主管機關認定具有足夠能力勝任公益監察人職務的資格。 以上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3條中所列舉的資格要求,依據不同情況,申請人需符合其中一種資格方可擔任公益監察人。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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