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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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及的《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2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第一項提到的「獎勵、補助」指的是根據該法第59條而由學校主管機關給予學校的獎勵和補助金。根據資料中的上訴人提出的永平高職退撫辦法,這個辦法明確規定了教職員工可以向學校申請退休撫卹資遣金,而這也可以被視為是一種補助。 2. 第二項提到的「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指的是學校法人前一學年度決算收入,扣除附屬機構的收益以及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經費後的金額。這表示在計算學校的獎勵和補助金額時,需要將學校法人的總收入扣除相應的附屬機構收益和政府委託研究經費。 這些解釋可以從《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本身的法條中得出。
- 第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19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5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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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