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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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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獎勵、補助,指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學校之獎勵、補助;所稱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指學校法人前一學年度決算收入,扣除附屬機構之收益及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經費後之金額。
  2. 2.前項學校法人設有多所學校者,學校主管機關對個別學校之獎勵、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問題所提及的《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2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第一項提到的「獎勵、補助」指的是根據該法第59條而由學校主管機關給予學校的獎勵和補助金。根據資料中的上訴人提出的永平高職退撫辦法,這個辦法明確規定了教職員工可以向學校申請退休撫卹資遣金,而這也可以被視為是一種補助。 2. 第二項提到的「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指的是學校法人前一學年度決算收入,扣除附屬機構的收益以及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經費後的金額。這表示在計算學校的獎勵和補助金額時,需要將學校法人的總收入扣除相應的附屬機構收益和政府委託研究經費。 這些解釋可以從《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本身的法條中得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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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獎勵、補助,指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學校之獎勵、補助;所稱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