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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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5條,法人主管機關指派的公益監察人的派任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四年。而且,這個派任起迄的時間不受學校法人監察人聘任起迄時間的限制。這表示公益監察人的派任時間可以與學校法人監察人的聘任時間不同。 例如,如果學校法人監察人的聘任期限是三年,而法人主管機關指派的公益監察人則可以被指派為四年,不受這三年的限制。這個指派時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以確保公益監察人能夠有效地履行其監察職責。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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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