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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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及第五條附表五另有規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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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您所提到的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14條,根據資料顯示,該標準在104年7月6日修正後發布的第四條附表一自105年4月30日起生效;在106年7月14日修正後發布的第8條第1項第3款自109年4月30日起生效;在108年1月28日修正後發布的第4條附表一及第5條附表五有另外的規定,自發布日起生效。這些修正和發布的日期是根據相關法規和標準的最新資料。
- 第四條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4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5 條條文
-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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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