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附表二所定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附表三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 2.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者,並應符合附表四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 3.申請設立宗教研修之學制班別、與外國大學合作或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產業人力需求,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者,本部得調整其設立基準,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4條的解釋可以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1.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時,需要符合本標準所定的條件,包括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和師資條件等。除非學院不對外招生,否則仍需符合這些條件。 2. 如果申請增設博士班,還需符合附表四所定的學術條件規定。 3. 申請設立宗教研修學制班別或者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的學位專班時,教育部可以調整設立的基準,不受前兩項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 大學法第3條、第4條、第15條、第20條、第21條 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設備標準、學制標準及總量規模發展規劃之訂定標準公告 教育部調整專科以上學校之設立基準作業要點
- 業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