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條的規定,此法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的產學合作和人才培育的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的效益,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並加強產業競爭力。 根據此法條的第2條,如果本條例中沒有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然而,我無法提供更多此法條的相關參考資料或實際範例,因為提供的文本和資料中並未提及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效益,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強化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我國重點領域產業發展,例如強化5+2產業創新(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新農業、循環經濟)、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等相關產業發展,取得全球供應鏈之核心地位,讓臺灣成為下一個世代,資訊科技、文化創意等之重要基地,並促進物聯網、人工智慧,以及人才創意思考、跨領域整合能力等發展,宜以創新專法方式,提供較具彈性之法規環境,協助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鬆綁組織、人事、財務、財產、人才培育及採購等事項;使產業有效有序參與國立大學產學治理,提高其資源投入意願,有利於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又學術研究與科研成果為引領創新、帶動產業發展之火車頭,透過研究學院之設立,能建立學術界與產業界間系統性對話協力機制,更緊密連結學校與產業,避免學術界與產業界間長期存在斷層,使學術研究進程與產業技術發展攜手並進,進而培育能引領學術研究創新,並帶動產業發展之高階科學技術人才。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本條例係以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進行小規模推動,並以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為期程,建立可控可防之創新場域。透過專法方式,賦予研究學院任務範圍內之一定彈性運作空間,並課責研究學院須就鬆綁事項提出替代措施。至本條例未規範者,應回歸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國有財產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爰明定第二項。
一、為促進我國重點領域產業發展,例如強化5+2產業創新(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技醫療、國防、新農業、循環經濟)、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文化創意產業科技創新、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等相關產業發展,取得全球供應鏈之核心地位,讓臺灣成為下一個世代,資訊科技、文化創意等之重要基地,並促進物聯網、人工智慧,以及人才創意思考、跨領域整合能力等發展,宜以創新專法方式,提供較具彈性之法規環境,協助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鬆綁組織、人事、財務、財產、人才培育及採購等事項;使產業有效有序參與國立大學產學治理,提高其資源投入意願,有利於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又學術研究與科研成果為引領創新、帶動產業發展之火車頭,透過研究學院之設立,能建立學術界與產業界間系統性對話協力機制,更緊密連結學校與產業,避免學術界與產業界間長期存在斷層,使學術研究進程與產業技術發展攜手並進,進而培育能引領學術研究創新,並帶動產業發展之高階科學技術人才。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本條例係以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進行小規模推動,並以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為期程,建立可控可防之創新場域。透過專法方式,賦予研究學院任務範圍內之一定彈性運作空間,並課責研究學院須就鬆綁事項提出替代措施。至本條例未規範者,應回歸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國有財產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爰明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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