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該條例旨在推動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培育創新人才,以促進產業發展和提升國家競爭力。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相關合作計畫的執行,並協助學術界和產業界的合作與交流。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