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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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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該條例旨在推動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培育創新人才,以促進產業發展和提升國家競爭力。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管理相關合作計畫的執行,並協助學術界和產業界的合作與交流。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1100514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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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