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 二、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職員。 三、編制外人員:指前款以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進用之各類人員。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條的定義,我們可以了解以下的含義: 1. 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的創新。這表示該條例的目的是促進國內大學在特定領域進行與產業合作以及培育人才。 參考範例:國立大學A設立了一個研究學院,該學院與當地的高科技產業進行合作,共同開展研究項目並培育相關人才。他們提出了一種新的產學合作模式,將學術研究與實際應用結合起來,並且在培育學生時注重他們的實踐能力。 2. 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根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規進行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和職員。 參考範例:國立大學B的研究學院有一個編制內的教師隊伍,他們負責教授特定領域的課程,進行研究和培育相關人才。這些教師通過考試和相關的任職程序進入研究學院,並享受公務員的待遇。 3. 編制外人員:指除編制內人員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聘用的各類人員。 參考範例:國立大學C的研究學院在執行特定項目時需要更多的人力,他們以契約方式聘用了一些科研助理和相關人員。這些人員是根據特定項目的需要而聘用的,他們不屬於編制內人員範圍,因此他們的工作合同和待遇與編制內人員可能有所不同。 以上是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條的相關資料進行的釋義和說明。
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 二、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職員。 三、編制外人員:指前款以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進用之各類人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之用詞定義。 二、第一款係針對本條例所進行之創新內涵予以明定。 三、第二款編制內人員係指研究學院依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人員,此類人員係由研究學院聘任,屬研究學院編制之人員,不包括由國立大學主聘並與研究學院合聘之人員。編制內人員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其權利義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原適用之法令,另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於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時,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 四、第三款編制外人員係指第二款以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進用之人員,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其權利義務依研究學院所定人事制度規定並納入契約辦理,另依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於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時辦理契約終止。
一、本條例之用詞定義。 二、第一款係針對本條例所進行之創新內涵予以明定。 三、第二款編制內人員係指研究學院依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人員,此類人員係由研究學院聘任,屬研究學院編制之人員,不包括由國立大學主聘並與研究學院合聘之人員。編制內人員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其權利義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原適用之法令,另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於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時,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 四、第三款編制外人員係指第二款以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進用之人員,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其權利義務依研究學院所定人事制度規定並納入契約辦理,另依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於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時辦理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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