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負責審議和監督以下事項: 1. 國家重點領域的選擇。 2.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的條件。 3. 主管機關聘(派)和改派的監督會和研究學院管理會的政府代表。 4. 研究學院的年度經營規劃和績效報告。 5. 研究學院創新計劃的變更。 6. 研究學院的停辦和不續辦。 7. 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研究學院的運作情況。 8. 其他與研究學院的監督相關的事項。 根據該條例的第2條,審議會的委員人數為15人至21人,任期為四年。委員包括主管機關和其他相關部會的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和產業代表。政府代表的人數應不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任一性別的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可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根據該條例的第3條,審議會的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監督會和管理會的委員,也不能參與研究學院的產學合作和人才培育事項。違反規定者,國立大學將解除其在監督會和管理會的職務,並終止其參與研究學院的產學合作和人才培育事項。 根據該條例的第4條,國家重點領域和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 以上資料來源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監督: 一、國家重點領域之擇定。 二、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 四、主管機關聘(派)與改派之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及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政府代表。 五、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之備查。 六、研究學院創新計畫之變更。 七、研究學院之停辦或不續辦。 八、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研究學院運作情形。 九、其他有關研究學院之監督。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每屆任期四年,包括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及其他相關部會之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召集人;政府代表應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會之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監督會及管理會之委員,亦不得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違反規定者,由國立大學解除其監督會及管理會之職,並終止其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國家重點領域與第二款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創新計畫所涉範圍甚廣,包括國家重點產業領域、財產使用規劃、學制設計、產學研合作、人員進用及財務收支等,為廣納各界意見,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設常設性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研究學院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為利審議會得以發揮監督功能,其組成應具多元性,爰於第二項明定組成包括政府代表、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以及政府代表比例與任一性別委員比例。另產業代表將聘請熟悉產業發展趨勢之人士擔任。 三、為避免審議會委員與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及研究學院運作間有利益關係或有球員兼裁判等情形,而使立場偏頗,影響執行任務之公平性與公正性,爰於第三項明定審議會之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之職務及參與事項。 四、為使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主管機關應擇定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應具備一定申請條件,例如具備國際聲望、產學合作表現、人才培育能量等,而合作企業亦應具一定條件,例如於國家重點領域之重要性、於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之表現、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需求、每年提供研究學院資金規劃及額度等,爰於第四項明定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考量創新計畫所涉範圍甚廣,包括國家重點產業領域、財產使用規劃、學制設計、產學研合作、人員進用及財務收支等,為廣納各界意見,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應設常設性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研究學院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為利審議會得以發揮監督功能,其組成應具多元性,爰於第二項明定組成包括政府代表、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以及政府代表比例與任一性別委員比例。另產業代表將聘請熟悉產業發展趨勢之人士擔任。 三、為避免審議會委員與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及研究學院運作間有利益關係或有球員兼裁判等情形,而使立場偏頗,影響執行任務之公平性與公正性,爰於第三項明定審議會之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之職務及參與事項。 四、為使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主管機關應擇定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應具備一定申請條件,例如具備國際聲望、產學合作表現、人才培育能量等,而合作企業亦應具一定條件,例如於國家重點領域之重要性、於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之表現、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需求、每年提供研究學院資金規劃及額度等,爰於第四項明定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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