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者,由研究學院辦理。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4條,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時,若符合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則應由國立大學辦理。這表示研究學院有權參與並負責進行相關的產學合作事項,前提是需遵循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於具體的相關法規及規定,例如大學法,需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及法律解釋。
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者,由研究學院辦理。
立法理由依大學法第三十八條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國立大學之產學合作係由國立大學辦理,考量研究學院依本條例設立後,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事項,應由研究學院簽訂書面契約及辦理相關事宜,爰明定相關法規所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之事項由研究學院辦理。
依大學法第三十八條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國立大學之產學合作係由國立大學辦理,考量研究學院依本條例設立後,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事項,應由研究學院簽訂書面契約及辦理相關事宜,爰明定相關法規所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之事項由研究學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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