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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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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者,由研究學院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4條,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時,若符合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則應由國立大學辦理。這表示研究學院有權參與並負責進行相關的產學合作事項,前提是需遵循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於具體的相關法規及規定,例如大學法,需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及法律解釋。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者,由研究學院辦理。

立法理由依大學法第三十八條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國立大學之產學合作係由國立大學辦理,考量研究學院依本條例設立後,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事項,應由研究學院簽訂書面契約及辦理相關事宜,爰明定相關法規所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之事項由研究學院辦理。

  • 大學法法規
(1100514 制定)

依大學法第三十八條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國立大學之產學合作係由國立大學辦理,考量研究學院依本條例設立後,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事項,應由研究學院簽訂書面契約及辦理相關事宜,爰明定相關法規所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之事項由研究學院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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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4 條規定:「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者,由研究學院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