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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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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者,由研究學院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4條,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時,若符合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則應由國立大學辦理。這表示研究學院有權參與並負責進行相關的產學合作事項,前提是需遵循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於具體的相關法規及規定,例如大學法,需參考相關法律文件及法律解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大學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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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4 條規定:「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者,由研究學院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