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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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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
  2. 2.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深度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5條,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提供給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根據此條款,國立大學可以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的比率,以促進教學和研究的發展,以及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 具體的研發成果收入比率及用途,需要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5條的規定,該條款要求研究學院將研發成果收入的一定比例提供給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國立大學和研究學院可以協商約定更高的比率,以推動教學和研究的發展,以及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該條款明確了研發成果收入的用途和管理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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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5 條規定:「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