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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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
- 2.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深度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5條,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提供給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根據此條款,國立大學可以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的比率,以促進教學和研究的發展,以及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 具體的研發成果收入比率及用途,需要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5條的規定,該條款要求研究學院將研發成果收入的一定比例提供給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國立大學和研究學院可以協商約定更高的比率,以推動教學和研究的發展,以及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該條款明確了研發成果收入的用途和管理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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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