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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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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
  2. 2.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5條,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提供給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根據此條款,國立大學可以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的比率,以促進教學和研究的發展,以及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 具體的研發成果收入比率及用途,需要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5條的規定,該條款要求研究學院將研發成果收入的一定比例提供給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國立大學和研究學院可以協商約定更高的比率,以推動教學和研究的發展,以及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該條款明確了研發成果收入的用途和管理程序,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和監督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   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立法理由研究學院係由國立大學設立,且研究學院之經管公用財產亦係由國立大學變更管理機關取得,為促進國立大學教學研究環境之發展,使研究學院之研發成果能回饋學校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資源使用、場地維護或其他校務發展相關事項等,爰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研發成果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十以上應提供國立大學校務發展之用,所定研究學院研發成果收入回饋國立大學之比率,將列入創新計畫審查時從優考量。另考量國立大學倘借重研究學院產學能量協助其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時,雙方可再就研發成果收入約定更高比率辦理,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上開事項,並於第二項規定其比率及用途之約定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係由國立大學設立,且研究學院之經管公用財產亦係由國立大學變更管理機關取得,為促進國立大學教學研究環境之發展,使研究學院之研發成果能回饋學校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資源使用、場地維護或其他校務發展相關事項等,爰於第一項明定研究學院研發成果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十以上應提供國立大學校務發展之用,所定研究學院研發成果收入回饋國立大學之比率,將列入創新計畫審查時從優考量。另考量國立大學倘借重研究學院產學能量協助其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時,雙方可再就研發成果收入約定更高比率辦理,爰於第一項後段明定上開事項,並於第二項規定其比率及用途之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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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5 條規定:「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