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29 條如下: 1. 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及義務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該條規定了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應適用的法律規範,包括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相關法令。這意味著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在權利和義務方面應依據相關法規辦理事務。 範例:譬如,根據該條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內的教師在教學、研究和行政等方面,應遵守相應的教育人員法規。 2. 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其遴聘資格、聘任與終止聘約程序、聘期、工作或授課時數、資格審查、差假、薪酬、考核、福利、退休、保險、其他權利及義務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該條規定了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的相關事項,包括遴聘資格、聘任和終止聘約程序、聘期、工作或授課時數、資格審查、差假、薪酬、考核、福利、退休、保險等。研究學院需要制定相關的人事制度規定,並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範例:例如,研究學院編制外的專業人員在聘期方面,初次聘期為五年,續聘則經過評審通過後聘期為三年。此外,根據相應的人事制度規定,他們也享有相應的薪酬、福利和考核等權益。
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及義務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其遴聘資格、聘任與終止聘約程序、聘期、工作或授課時數、資格審查、差假、薪酬、考核、福利、退休、保險、其他權利及義務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屬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職員,爰其權利義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自應依其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二、第二項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屬第一項以外以契約方式進用之各類人員,爰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研究學院自訂規定辦理,並納入契約。
一、第一項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屬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職員,爰其權利義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自應依其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二、第二項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屬第一項以外以契約方式進用之各類人員,爰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研究學院自訂規定辦理,並納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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