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一、編制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二、編制內職員辦理研究學院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國立大學主聘並與研究學院合聘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四、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研究學院之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依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0條,研究學院在下列事項上需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並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一、編制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教師薪資表或專業技術人員薪資表,研究學院可以擬訂更詳細的給與事項,如特殊任務津貼、教學績效獎金等。 二、編制內職員辦理研究學院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範例參考資料:研究學院可以訂定績效評估標準,根據職員在執行研究學院相關業務時的表現,給予適當的工作酬勞。 三、國立大學主聘並與研究學院合聘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如果國立大學主聘了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人員,並與研究學院進行合聘,則研究學院需規定相關給與事項,如合聘教師的特殊津貼或附加待遇等。 四、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研究學院之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範例參考資料:如果國立大學派遣相關人員兼職執行研究學院的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並有績效,則研究學院需提供相應的工作酬勞。 以上為對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0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相關參考資料和舉例。
下列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一、編制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二、編制內職員辦理研究學院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國立大學主聘並與研究學院合聘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四、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研究學院之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立法理由一、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得支應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爰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係依現行規定辦理,其以外之給與、編制內職員辦理研究學院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得依本條規定由研究學院自訂規定,以其自籌收入予以支應;其支應相關給與之經費如為政府編列之預算,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支給。另教師獎金之發給,則循現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二、國立大學主聘並與研究學院合聘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非屬第三條第二款之編制內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惟亦有研究學院額外給與之需求,爰於第三款明定。 三、另考量國立大學相關兼辦人員業辦理研究學院相關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亦有研究學院額外給與之需求,爰於第四款明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之自籌收入得支應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爰為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係依現行規定辦理,其以外之給與、編制內職員辦理研究學院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得依本條規定由研究學院自訂規定,以其自籌收入予以支應;其支應相關給與之經費如為政府編列之預算,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支給。另教師獎金之發給,則循現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二、國立大學主聘並與研究學院合聘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非屬第三條第二款之編制內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惟亦有研究學院額外給與之需求,爰於第三款明定。 三、另考量國立大學相關兼辦人員業辦理研究學院相關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亦有研究學院額外給與之需求,爰於第四款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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