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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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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得申請借調至營利事業、財團法人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其借調之處理,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6條的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內的教師可以申請借調到營利事業或財團法人擔任與他們的教學或研究專長相關的專職工作。關於借調的具體處理方式,需要由研究學院制定相關的人事制度規定。這些規定需要經過管理會的審議通過,並報告監督會備查。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產學合作推動法》第36條規定了研究學院內教師借調至營利事業或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這個條文是為了促進產學合作及培養創新人才而設立的。這條法規的目的是希望教師可以在實際工作場域中應用其教學或研究專長,促進學術研究成果的轉化和實用化。由於學術領域的借調具有特殊性,所以法條中明確要求研究學院需制定相關的人事制度規定,並經過相應的審議程序。

立法沿革 1

(1100514 制定)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得申請借調至營利事業、財團法人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其借調之處理,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立法理由考量本條例業賦予研究學院用人彈性,為鼓勵編制內教師投入產學合作,使其具有專業及實務技能,俾培養產業界所需要之人才,爰明定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得彈性借調之規範,提供學術軌及產學軌切換彈性,以利優秀人才流動,貢獻所學。

  • 法人名詞
(1100514 制定)

考量本條例業賦予研究學院用人彈性,為鼓勵編制內教師投入產學合作,使其具有專業及實務技能,俾培養產業界所需要之人才,爰明定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得彈性借調之規範,提供學術軌及產學軌切換彈性,以利優秀人才流動,貢獻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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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36 條規定:「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得申請借調至營利事業、財團法人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其借調之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