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論述法條釋義如下: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得對外行文;其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得由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根據該條規定,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的權限,可自行安排編制與預算的事務,並可以對外發文。此外,該條還明確了人事、主計和總務等行政事務可以由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這意味著研究學院在進行行政事務時,可以借助國立大學的相關人員來協助執行。 參考資料: -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範例: 根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某國立大學設立了研究學院,該研究學院進行獨立的編制與預算,並對外發文。此外,該研究學院在進行人事、主計和總務等行政事務時,可以由國立大學的相關人員兼辦。參考資料所述條例允許這樣的安排。
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得對外行文;其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得由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 前項研究學院預算隸屬於校務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屬獨立預算。
立法理由一、為使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更為順利,例如,研究學院得以其名義與合作企業簽訂產學契約,以推動產學合作之創新;又為讓研究學院人才培育更契合我國重點領域人才需求,其師資延攬直接由研究學院聘任。因此,研究學院於本條例規定範圍內得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爰為第一項規定。不服研究學院之行政處分者,依訴願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行政程序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研究學院人員迴避後,不服駁回決定者,得提請主管機關覆決。另考量研究學院規模有限,明定相關行政事務得由國立大學行政人員兼辦。 二、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十六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依本條例設置之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得對外行文之地位,為明確研究學院符合國有財產管理機關要件,爰於第二項明定研究學院為校務基金項下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屬獨立預算。 三、依印信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研究學院依本條例設立後,得依上開條例由總統府製發印信。 四、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故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學校辦理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例如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外,仍應由國立大學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為使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更為順利,例如,研究學院得以其名義與合作企業簽訂產學契約,以推動產學合作之創新;又為讓研究學院人才培育更契合我國重點領域人才需求,其師資延攬直接由研究學院聘任。因此,研究學院於本條例規定範圍內得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爰為第一項規定。不服研究學院之行政處分者,依訴願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行政程序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研究學院人員迴避後,不服駁回決定者,得提請主管機關覆決。另考量研究學院規模有限,明定相關行政事務得由國立大學行政人員兼辦。 二、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十六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依本條例設置之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得對外行文之地位,為明確研究學院符合國有財產管理機關要件,爰於第二項明定研究學院為校務基金項下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屬獨立預算。 三、依印信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研究學院依本條例設立後,得依上開條例由總統府製發印信。 四、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故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學校辦理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例如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外,仍應由國立大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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