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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12 條

  1. 1.專科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2. 2.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之發展,得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校務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之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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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2條的規定: 1. 專科學校應定期進行自我評鑑,評鑑的項目包括教學、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學生實習、產學合作及學生參與等事項。評鑑規定由各校自行訂定。 範例:一所專科學校定期進行自我評鑑,評鑑的項目包括教學品質、學生輔導、學術研究等。校方制定了評鑑規定,明確了評鑑的程序和標準。 2. 教育部為促進各專科學校的發展,有權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進行定期的專科學校評鑑。評鑑結果將公告,作為學校校務發展的參考。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評鑑的類別、內容、基準、方式、程序、評鑑結果的運用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制定。 範例:教育部組成了專科學校評鑑會,由該評鑑會定期進行對專科學校的評鑑工作。評鑑遵循多元和專業的原則,評鑑的類別包括教學品質、校務管理等。評鑑的結果將對學校的校務發展起到參考作用,並且評鑑結果將被公告。教育部制定了評鑑相關的辦法,明確了評鑑的程序和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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