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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專科學校法 第 13 條

  1. 1.專科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責校務發展之責,採任期制;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2. 2.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條及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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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3條所規定,專科學校需設置一位校長,負責綜理校務並推展校務發展,校長的任期採取任期制,其任期及資格由各專科學校的組織規程所規定。校長的資格則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且可以由外國人擔任,不受國籍法及就業服務法中有關外國人聘僱與管理的限制。 根據教育部公布的《專科學校組織定綱及預算辦法》,專科學校的組織規程通常會規定校長的遴選和任期等相關事項。例如,某專科學校的組織規程中可能規定校長的任期為4年,並且需要擁有碩士學位以上的學歷資格。另外,如果某專科學校希望聘請外國人擔任校長,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3條的規定,該校可以不受國籍法和就業服務法的限制,進行相應的聘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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