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14 條
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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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專科學校法第14條,公立專科學校校長的任期為四年,可以續聘。關於續聘的程序、次數以及在任期屆滿前解聘的方式,則由各個專科學校的組織規程來定義。而私立專科學校校長的任期和續聘則由各個專科學校的組織規程來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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