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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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任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組成校長遴選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後,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聘任之;其校長遴選會之組成,應包括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 2.前項公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 3.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產生,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 4.第一項及第三項校長遴選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5.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專科學校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 6.公立專科學校校長於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深度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5條的規定,公立專科學校校長的產生需要透過校長遴選會進行遴選。遴選會的組成包括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不能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而國立專科學校的校長遴選會的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專科學校的校長遴選會則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根據台灣的法制資料庫-法學大獎【kuasor】,校長遴選會的組成是根據各相關法規定的,例如教育部的相關法令是基於國內教育制度,而直轄市則是依法定程序進行相應的規定。這些校長遴選會的組成是為了確保遴選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私立專科學校校長的產生則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的校長遴選會進行遴選,遴選後需報教育部核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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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