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15 條
- 1.新任公立專科學校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組成校長遴選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後,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聘任之;其校長遴選會之組成,應包括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 2.前項公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 3.私立專科學校校長之產生,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 4.第一項及第三項校長遴選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 5.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專科學校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 6.公立專科學校校長於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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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5條的規定,公立專科學校校長的產生需要透過校長遴選會進行遴選。遴選會的組成包括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社會公正人士的人數不能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而國立專科學校的校長遴選會的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專科學校的校長遴選會則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根據台灣的法制資料庫-法學大獎【kuasor】,校長遴選會的組成是根據各相關法規定的,例如教育部的相關法令是基於國內教育制度,而直轄市則是依法定程序進行相應的規定。這些校長遴選會的組成是為了確保遴選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私立專科學校校長的產生則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組織的校長遴選會進行遴選,遴選後需報教育部核准聘任。根據資料庫的資訊,在私立學校校長的遴選過程中,董事會會進行相應的遴選程序,評估候選人的資格和適任性,最後再將選定的人遞交教育部進行核准。 此外,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5條第四項的規定,校長遴選會的委員中,任一性別的委員人數必須佔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委員會的性別平等,避免遴選過程中偏袒某一性別。 另外,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5條第五項的規定,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在校長的聘期屆滿一年前必須進行評鑑,作為是否續聘的參考。這個評鑑程序的目的是評估校長的表現和成果,以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 最後,根據資料庫中的資訊,如果公立專科學校的校長在評鑑程序中表示不願意續任或未通過續聘審查,則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的遴選過程。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校長在評鑑和聘任程序中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綜上所述,專科學校法第15條的規定確立了公立和私立專科學校校長的遴選和聘任程序,並強調了遴選過程中的公正性、平等性和透明度。該法條還規定了校長評鑑和續聘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專科學校校長的穩定和專業能力。以上資料皆參考自台灣的法制資料庫-法學大獎【kua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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