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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16 條

  1. 1.新設立之專科學校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直轄市立者,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人或三人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報教育部准聘任之。
  2. 2.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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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學校法第16條是關於專科學校校長遴選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新設立的國立專科學校校長由教育部組成遴選小組直接選聘,直轄市立專科學校由該直轄市政府遴選二至三人向教育部報告後遴選,私立專科學校則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遴選後報教育部核准聘任。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遴選小組中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委員為女性。這是為了確保性別平等的原則。 例如,根據教育部於2019年所發布的「專科學校校長遴選辦法」,就明確要求遴選小組成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為女性,以確保性別平等。 參考資料: - 專科學校法第 16 條 - 教育部「專科學校校長遴選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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