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17 條
- 1.專科學校各科置主任一人,綜理科務。
- 2.科主任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依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由校長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
- 3.專科學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其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科,得置副主任,由校長就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或講師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以輔佐科主任推動學務。
- 4.科主任、副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7條的規定: 1. 專科學校各科置主任一人,綜理科務。 這意味著每個專科學校的科系都會有一位主任,負責綜合管理科務。 2. 科主任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依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由校長就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助理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 科主任的任期由各專科學校的組織規程規定,校長會根據該程序,從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的教師中選聘科主任。 例如,在台灣的一所專科學校A,校長選擇根據組織規程的規定,從該學校的專任教師中選出一位專任助理教授作為該科的主任。 3. 專科學校為因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其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科,得置副主任,由校長就專任講師以上教師或講師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聘兼之,以輔佐科主任推動學務。 如果在專科學校中有某個科系達到一定規模,並且學務繁重,校長可以選擇在該科系設置一位副主任。校長會從專任講師以上的教師中選聘副主任,並讓他們兼任該職位,以協助科主任推動學務。 比如,在另一所專科學校B,某一個科系因為其規模和學務的繁重程度,校長決定任命該科系的一位專任講師擔任該科系的副主任,以協助科主任管理學務。 4. 科主任、副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科主任和副主任的任期、續聘和解聘程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會在各個專科學校的組織規程中予以規定。 這意味著不同的專科學校可能會有不同的任期、續聘和解聘程序等事項的規定。 這些資訊是依據專科學校法第17條及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與解釋的。可以參考資料是專科學校法本身以及各專科學校的組織規程。比如可以查閱台灣專科學校相關法律法規、監察院的相關報告以及教育部的官方網站等來獲取更詳細的法規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