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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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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科學校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並得分組辦事;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2. 2.公立專科學校行政主管人員,除教務、學生事務一級主管應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副教授級以上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外,其餘主管得遴聘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助理教授級以上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並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3. 3.公立專科學校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相關法律之規定;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依人事、會計有關法令之規定。
  4. 4.國立專科學校非主管職務之職員,得以契約進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

深度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8條的規定: 1. 專科學校可以設立各種行政單位或會議,並可以分組辦事。這些行政單位的名稱、會議的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的資格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都需要在專科學校的組織規程中明確規定。 例子:某專科學校設有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研究發展處等行政單位,每個行政單位都有明確的任務和職掌,並由相應的行政主管負責。 2. 公立專科學校的行政主管人員,除了教務、學生事務的一級主管可以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副教授級以上的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外,其他主管人員可以遴聘任用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助理教授級以上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或者由職員擔任。這些規定需要在各專科學校的組織規程中明確規定。 例子:某公立專科學校的行政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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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法第 18 條規定:「專科學校為達成第一條所定之目的,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並得分組辦事;行政單位之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科學校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