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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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得依照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其規定由學校擬訂,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深度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9條的規定,專科學校可以根據教學和實習的需要,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這些規定由學校自行擬訂,國立及私立學校需要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學校需要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參考資料: - 專科學校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10020) - 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30062)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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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