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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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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得依照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其規定由學校擬訂,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深度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19條的規定,專科學校可以根據教學和實習的需要,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這些規定由學校自行擬訂,國立及私立學校需要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學校需要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參考資料: - 專科學校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10020) - 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30062)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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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法第 19 條規定:「專科學校得依照教學及實習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或實驗機構;其規定由學校擬訂,國立及私立者,報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科學校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