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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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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39條,專科學校可以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以及學術研究機構等進行產學合作。此合作的具體辦法由教育部來制定。 參考資料:專科學校法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23條,專科學校要設立訓育委員會,成員包括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主任導師、軍訓總教官以及由校長聘請的導師。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訓導主任擔任秘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討、規劃有關訓導的重要事項。 參考資料:專科學校法 此外,根據《專科學校法》第31條和第33條,各個專科學校應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制定自己的組織規程,並向教育部報備。此外,專科學校的學生在操行成績不及格、違反考試規則等情況下可能會被退學或接受其他相應的處罰。 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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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法第 39 條規定:「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科學校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