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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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39條,專科學校可以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以及學術研究機構等進行產學合作。此合作的具體辦法由教育部來制定。 參考資料:專科學校法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23條,專科學校要設立訓育委員會,成員包括校長、教務主任、訓導主任、主任導師、軍訓總教官以及由校長聘請的導師。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訓導主任擔任秘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討、規劃有關訓導的重要事項。 參考資料:專科學校法 此外,根據《專科學校法》第31條和第33條,各個專科學校應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制定自己的組織規程,並向教育部報備。此外,專科學校的學生在操行成績不及格、違反考試規則等情況下可能會被退學或接受其他相應的處罰。 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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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