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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9 條

  1. 1.專科學校得考量其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國立者,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政府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其合併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 2.前項合併屬國立、直轄市立或私立專科學校相互間合併者,由教育部核定。
  3. 3.教育部得衡酌專科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專科學校進行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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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9條的規定,專科學校可以考慮其資源條件和發展重點,選擇適合的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對於國立專科學校,需要教育部的核定;對於直轄市立專科學校,需要經由直轄市政府的同意後報教育部核定;對於私立專科學校,則需要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至於合併的條件、程序和其他遵行事項的辦法,則由教育部制定。如果是國立、直轄市立或私立專科學校之間的合併,也需要經由教育部的核定。此外,教育部可以酌情考慮專科學校的分布情況和教育資源配置情況,提出建議並協助專科學校進行合併。 參考資料: 1. 專科學校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6月1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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