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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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立專科學校申請辦理第十一條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本部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一、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二、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三、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四、教學品質經本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五、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權益。 六、未依第十一條核定計畫執行。
- 2.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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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13條,私立專科學校申請辦理第十一條規定事項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教育部可以不予許可或變更或廢止已核定處分: 1. 學校財團法人或學校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 例如,學校無法償還大量債務,或因財務困難導致校務無法正常運作。 2. 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例如,學校長期拖欠教職員工的薪資,或未經協議擅自減薪。 3. 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不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例如,專科以上學校所設立的科及學位學程的師資質量不符合相應的規定。 4. 教學品質經教育部依法令規定查核為持續列管或未通過。 例如,教育部對學校的教學品質進行查核後發現未達標準,需要持續列管或未通過評鑑。 5. 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情節嚴重,影響相關學生或教職員權益。 例如,學校違反私立學校法或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且情節嚴重,對學生或教職員權益造成了影響。 6. 未依第十一條核定計畫執行。 例如,學校未按照第十一條核定的計劃進行執行。 根據該條第2款規定,如果教育部得知上述情形之虞,應於得知日起進行查證,並在兩個月內完成查證,如有必要,可延長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的時間。
- 第十一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人名詞
-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法規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私立學校法法規
- 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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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