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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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函請學校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學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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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14條,教育部在進行審查時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 可以函請學校提供書面說明、答辯,以及相關文件資料。 2. 教育部可以不事先通知,直接到校查訪,而學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教育部可以訪談該校的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將訪談過程做成書面紀錄,交給受訪人簽名確認。 4. 教育部可以請求相關機關協助執行職務。 5. 教育部也可以使用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審查。 舉例來說,當教育部進行評鑑審查時,可能會寄信給學校,要求學校提供相關文件,例如學校設施的規劃圖、學生的記錄等。此外,教育部也有權到校查訪,可能會與學校的教職員工進行面談,詢問他們對學校的看法及意見,並將面談過程記錄下來。 參考資料: 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03
- 職務協助名詞
- 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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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