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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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當私立專科學校經教育部依第13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校長和專任教師應在該變更或廢止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的次日起解任。如果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的情況,則應該進行退休或資遣程序。 根據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私立專科學校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對聘任的校長和專任教師解除聘任的時間規定。此外,在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第11條中,對校長和專任教師的聘任條件也有相關規定。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資遣名詞
- 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教育部辦理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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